各县(区)教体局,局直中小学校:
现将《驻马店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认真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教育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4年2月16日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中小学校督导制度,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机制新格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创新教育督导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科学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进一步强化督学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以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为驻马店市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督学责任区的划分与建立
(一)市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对市直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进行督导(市直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设置情况见附件1),同时对各县区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区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的督导。
(二)县级督学责任区可按照乡镇等行政区划设置,如每一至三个乡镇为一责任区;可按学校类别设置,如分设若干小学责任区、初中或九年制学校责任区;也可在乡镇间实行异地责任区工作模式,以利沟通交流督学工作。责任区内中小学校可按每一至二名责任督学负责5所左右学校设置,覆盖到每一所中小学校。
(三)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把派驻责任区内中小学校的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主要职责制作成责任标牌,固定悬挂在各学校门外醒目位置,告知公众,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增强督学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责任督学标牌由市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监制。
三、责任督学的工作职责及主要督导事项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督学责任区的督学受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在各责任区范围内持《督学证》依法依规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四、责任督学的工作方法与要求
责任督学主要实行随机督导,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采取推门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每次督导检查须事前向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事前可不通知被督导检查单位;责任督学每人每月至少到学校督导1次,每一至两名责任督学原则上负责5所学校;责任区督学每次督导检查过程中,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陪同、宴请和提供的各种招待与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督导结束时要向被督查学校主要负责人即时反馈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填写《督学责任区随访督导检查记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给学校,由学校负责人确认签字,另一份送交同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每月报告的情况及时作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检查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三)、责任督学对被督导检查单位的督导结论应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及负责人评先、晋级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要向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各责任区督学督查发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对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等,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季度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一次责任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公布本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情况。
(五)、县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制定《责任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对责任督学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要推广介绍其督导经验,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称职的督学要予以解聘。
(六)、责任督学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具体要求及条件参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五、保障措施和督导结果运用
为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按《办法》规定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并适当对责任区督学给予一定补助。要对责任督学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审核,把机关、直属单位的优秀人员遴选到责任督学队伍中来。要开展责任督学培训,提高责任督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对责任督学提出的有关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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