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离校前突发意外摔伤致残 学校赔偿15万元

河南教育在线 时间:2013-09-24 11:58: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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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要么继续深造,要么找份心仪的工作,给自己的生活一个新的开始。可刚刚领取毕业证的大四女生陈元(化名)却在离开母校前,不慎从学校近三米高的操场主席台摔下,造成终身残疾。近日,该女生将就读的母校告上法庭,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健康权引起的纠纷。 

  □记者计思佳通讯员高妙婕 

  案件:毕业前突发意外 大四女生摔伤致残 

  2011年6月11日晚,临近毕业的河南某大学的大四学生陈元与同宿舍几名女生相约到学校后操场乘凉、聊天,后一帮同学又来到后操场主席台。大家在主席台上乘凉、娱乐时,陈元不小心从主席台上摔下,当时腰部便受伤不能动。 

  老师们赶紧将其送往医院,住院39天,花费31097.5元。因伤情较重,学校又将其转到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87天,花费41752.63元。陈元虽已无生命危险,但却双下肢截瘫,经委托鉴定,其伤情构成二级伤残。 

  审理:学校管理不到位 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下肢截瘫后,陈元因不能和母校达成赔偿协议,遂将其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被告河南某大学的住校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依法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学校管理不到位,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尽到谨慎义务,从形成该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的多发性因素考虑,以被告河南某大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18174.56元为宜。后被告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后,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40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50000元。 

  说法:公共场所组织者 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陈元已拿到毕业证,但仍在校内居住,学校仍然对其有管理义务。此案中,被告方的新校区中的图书馆、体育场等很多地方还在施工中,安全监管工作还不是很到位。假如有校外的市民进入学校游玩受伤,学校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磊也持同样的观点,他告诉记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就算是一般的市民进入大学游玩,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受伤,学校同样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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