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各种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有猫腻 直接问责第一领导
《办法》明确,将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高校有问题 减少计划直至停招
高校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的;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等。
上述机构和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后,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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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在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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