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下半年,武汉用工成本逐渐增加,7月开始,不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减员增效”。
本报记者上周采取问卷方式调查了200家武汉企业,涉及商业、汽车制造、物流、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其中有八成企业接受采访时,号称有“末位淘汰”考核制度,目的主要为了加强管理、减员增效。而在这些企业中,有约三成是近两个月才新增了“末位淘汰”。
员工:“末位淘汰”是霸王条款
“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说好,还有人说是霸王条款。
黄先生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月火药味很浓——从7月开始,该公司对有100多名员工的客服部门,增加了“末位淘汰”考核制度。黄先生也是一名客服人员,据他介绍,过去客服人员每个月有保底薪水1600元,然后按达成的业务量进行提成,正常工作下来,每月一共可拿到3500元的收入。但公司从7月开始规定,每名客服人员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业务量,才能拿全额提成,否则不仅提成要打折,没有达标的客服还要进行末位排名,每月的最后一名,就要落岗。“公司的这一新规定,只是口头通知大家,我们都和公司签订的2-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采用这样的淘汰制度,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黄先生有点激动地说。
企业:加强管理 提高员工积极性
“‘末位淘汰’考核制度是企业加强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主要是为了避免养懒人和闲人。”武汉一家整车制造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表示,该企业在生产一线和销售等容易对工作进行量化的部门,都进行了“末位淘汰”考核,已持续了两年。从成效看,在实施这种考核制度后,企业的绩效更加优化,员工更有积极性。
记者调查最近新增“末位淘汰”考核的企业发现,大多数表示目的是“减员增效”。其中有部分企业对“末位”采取降级留用,少数企业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专家:“末位淘汰”涉嫌违法
用人单位如果一定要使用末位淘汰管理方式,要注意避免法律风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彭晓红接受采访时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违法。如果企业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不能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淘汰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制定;制定出这样的考核制度后,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制度的实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实行淘汰制度。
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要对员工进行降级留用或直接落岗,也应该在实施前进行一次培训并再考核,给员工一次机会,才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教育在线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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