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2014〕973号
各有关高校:
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我厅共同组织专家评审,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河南省地方合作项目的评审、录取工作已经圆满结束,现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通知转发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录取通知和有关附件发放到被录取人员;加强派出单位的管理,明确责任,规范留学人员派出阶段的手续办理工作;指导、督促留学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及时派出;积极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及我厅做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联系人:河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关煜平
电话:0371-69691065传真:0371-69691768
附件:1.关于确定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人员的函(留金法〔2014〕5050号)
2.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录取人员名单(按学校发放)
3.《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4.《留学人员资助证明》
5.《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七份/人)
6.培训语种、培训级别及时间/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
7.关于办理“同意派出函”和“提取保证金证明”手续的说明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确定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人员的函
留金法[2014]50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满足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与贵单位签订的《地方合作项目协议书》,经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了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人员。现将录取名单(见附件一)发至贵单位,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身份、留学国别、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留学单位等以本通知为准。(详见附件一)。
二、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被录取人员在获得本留学资格的同时,其以前获得的、尚未执行的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自动取消。
三、国家留学基金为被录取人员提供的资助主要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研修费(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的留学人员);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BenchFee。
四、被录取人员中,申报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人员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派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的派出时间拟定为2月、5月及8月,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派出时间拟定为2015年3月、10月,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派出时间拟定为2015年1月、6月。以上项目派出的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五、被录取人员中,凡为“免英语培训”人员,提交本通知的附件一即可直接办理派出手续;外语条件未达到合格标准者,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如WSK、雅思、托福等),达到合格标准后方予派出。(详见附件一)
根据被录取人员的外语情况、个人意愿及有关国家对外语方面的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协助安排有关人员到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培训部参加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外语强化培训。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培训部培训开始时间一般为当年9月或次年3月,留学人员可向有关培训部查询具体培训时间(各培训部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询)。
英语培训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培训的学费由教育部负担;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留学人员在培训开始前,将由有关培训部统一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语水平达到高级班入学标准者(相当于PETS4水平),可直接进入高级班学习;外语水平未达到高级班入学标准的人员,可先参加培训部中级或初级班培训(也可选择自学的方式),并于下学期再次参加高级班入学测试,达到入学标准后方可进入高级班学习。
外语水平未达标且申请时未提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如希望参加培训,可直接与有关培训部联系入学事宜。
六、加强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阶段的管理,对被录取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1.被录取人员在派出前,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由所在单位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及加盖公章后的外语水平证明及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办理签证等其他出国手续。
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人员,按规定需整个团队同时派出。团队中各成员均需提交上述材料,经法律与项目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签证等其他出国手续。
2.被录取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
为便于被录取人员了解并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其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被录取人员登录国家留学网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被录取人员在到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3.被录取人员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按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网上注册等手续。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及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4.被录取人员学业结束后,应按协议要求回国,须自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提取保证金等手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请登录国家留学网自行打印。
七、请各推选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被录取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被录取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须进行行前教育,对其提出明确任务和要求,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被录取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监督,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被录取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请将留学人员回国发挥作用情况及典型事例及时反馈国家留学基金委。
八、接此函后,请及时将此通知书及附件一的复印件(原件由各单位留存)连同附件二至附件五转发至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并敦促其将以上文件转发被录取人员本人,并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做好相应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部联系。
联系人:李晔、沈岩莉、郭丹青
电话:(010)66093967/3550/3968;传真:(010)66093966
电子邮件:yli@csc.edu.cn、ylshen@csc.edu.cn、dqguo@csc.edu.cn
附件:一、2014年地方合作项目录取人员名单(按省区发放)
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三、《留学人员资助证明》
四、《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七份/人)
五、培训语种、培训级别及时间/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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