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河南教育在线 时间:2015-02-04 11:13:05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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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转发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高〔2015〕7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教育局、卫计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对我省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二、各校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医学类专业规范办学自查工作。要将本校医学类专业办学不规范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本校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自查报告。请各校务必于3月5日前报送本校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自查报告、医学类专业目前及以往不规范办学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高等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自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中等职业学校自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各校要实事求是做好各项工作,如实上报不规范办学情况相关数据,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一人。对不认真自查导致违规办学情况未发现或不如实上报相关情况的学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校自查联系工作,于2015年2月4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分别发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职成教处邮箱。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季双丽、焦阳

联系电话:0371-69691869

联系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D825房间。

E-mail:gaojiao802@163.com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人:王丽霞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

联系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省直机关综合办公楼D822房间。

E-mail:69691878@163.com

附件:1. _____学校(院)医学类专业目前及以往不规范办学基本情况表

2.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联系人信息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2015年1月23日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高〔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

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

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三)中职(中专)教育

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由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且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未经教育部批准,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形式在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职(专科)以上层次的医学类专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

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点招收基层在职人员,应规范和严格教学管理,学制、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应与全日制在校生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对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对本地区(本校)医学类专业2000年以来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立即停止违规办学专业的招生,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违规办学的情况正式行文报教育部高教司(统计表见附件3)。

教育部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上报信息情况和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篡改专业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各层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央部属有关高校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医学类专业办学的管理,杜绝违规办学情况的发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高等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夏韶华

联系电话:010-66096767、66020758(传真)

电子邮箱:shaohua@moe.edu.cn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单

2.各层次医学类专业名单

3.医学类专业办学情况统计表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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