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未来,从做好版权保护开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版权保护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为调动激发学生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版权的氛围,河南师范大学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开展了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由此我将关于版权保护结合案例和相关信息做出如下探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媒体通过解说影视剧,获得关注和进行获利。千万粉丝博主谷阿莫便是其中颇具争议与赞扬的一位,其因解说的视频涉及侵犯迪士尼等五家公司的版权而被控告侵权。本文便从此视频影评侵权事件出发,分析其是否属于侵犯版权,以及在视频影评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可以探索使用哪些方式。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一般而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即侵犯著作权。但也有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博主谷阿莫的视频解说中,对于原视频素材的使用,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范围?对此,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首先,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但电影解说博主谷阿莫制作解说视频发布到媒体平台这一行为,在并未取得视频素材版权方的使用授权的前提下,还存在频繁上传、开启充电计划、引流到公众号或代言产品凤梨酥、在短视频中插入广告等商业行为。因此,其视频解说中,对于的影视剧的介绍、评论等,一方面是对电影电视剧等进行说明介绍,但主要使用目的是获得个人商业利益,而且获得个人商业利益的同时,其并未取得版权方的视频资源授权,这一行为构成侵犯版权。
其次,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博主谷阿莫制作的视频主要由原素材画面剪辑和剧情语言归纳两部分构成,虽然其视频是对于原视频资源的再次剪辑结果,但对于其作品成果占近一半比例的视频画面部分是来自于未获得版权方授权的资源,因此使用比例上,已经不构成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谷阿莫的视频解说,既有支持也有批评。有认为解说时长简短内容紧凑有趣,也有认为其解说内容太过主观,有时甚至曲解电影思想影响舆论导向等。所以,其视频解说即使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但实际上有时因其解说视频而造成公众对原视频的不良印象,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是侵权的。
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裁判要旨指出,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博主谷阿莫认为自己的视频解说是二次创作,而且是合理使用。虽然二次创作在非商用的范围内,并不造成侵权,还与原作受同等版权保护。但其作为二次创作者在制作解说视频的过程中,借此为自己牟利,损害原版权方的利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范,造成了侵犯版权。
综上,博主谷阿莫对于控告侵权自称合理使用电影素材,没有侵权的辩解是错误的,其视频解说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了侵犯版权。
那么,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1.减少商业使用的性质,在解说视频中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但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使用目的并不是商用,获得个人利益。
2.减少使用的比例、增加自己的原创度。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多加入自己原创性的视频内容等。
3.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与版权方进行合作,便于取得原视频的宣传和解说博主获利的双赢。
做好版权保护,是激发创作精神和创作活动的前提,有了良好的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版权保护环境,我们才能更好地拥有绿色的未来。绿色未来,让我们从做好版权保护开始。
(通讯员:许苗苗 审核: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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