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三)体检、考察、聘用
体检、考察、聘用工作由县(市、区)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体检
根据参加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各县(市、区)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当出现末位并列超计划时,可争取名额,未能实现的,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如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通过面试加试按面试加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对体检未到或不合格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按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各县(市、区)要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及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严格组织体检。
2、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采取审查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法,主要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考试总成绩和体检情况依次递补。
3、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调查核实后应当取消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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